历次人口普查 | 年份 | 镇人口统计口径 | 精度评价 | 第三次人口普查 | 1982 | 镇辖区全部人口,包括辖区内的农业人口 | 采用镇辖管行政范围内的全部人口,统计口径偏大 | 第四次人口普查 | 1990 | 不设区的市所辖的镇和县所辖的镇的居委会人口 | 无街道建制而设居委会的县级市人口计入镇人口,未统计设区城市的镇人口,总体上统计口径偏小 | 第五次人口普查 | 2000 | ① 市辖区人口密度在1500人/km2以下的区和不设区的市管辖的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村级地域内的全部人口;镇政府驻地城区建设延伸到的村级地域内的全部人口;镇管辖的其他居委会地域内的全部人口。② 县管辖的镇,镇政府驻地的村级地域内的全部人口;镇政府驻地城区建设延伸到的村级地域内的全部人口;镇管辖的其他居委会地域内的全部人口。③ 城镇地区以外的常住人口3000人以上的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地区按镇划定 | 未统计人口密度超过1500人/km2的市辖区镇人口,统计口径偏小 | 第六次人口普查 | 2010 | ① 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的人口。②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人口 | 采用国家2008年批复的《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考虑全部镇的实体空间,相对合理。其中,不设区市城关镇属于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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