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
| 1800s— 1970s
| 英国《城乡规划法》 (Town and Country Act, 1947) | 首次从城市蔓延遏制及土地利用控制两个方面来直接保障农业景观的生产功能。 | [40,41] |
荷兰《土地重划法》 (Land Consolidation Act, 1924/ Wet op de Ruilverkaveling 1924) | 荷兰第一部有关土地整理的法律,通过土地整理来提高农业景观的生产能力。 | [42] |
法国《自然地保护法》 (Natural Monuments and Sites Act, 1930 /Loi sur les monumentsnaturels et les sites, 1930) | 法国景观保护的基石法规,借助分类、注册及开发许可等方式来平衡农业景观的生产与生态功能。 | [43] |
德国《自然保护法》 (Reichsnaturschutzgesetz 1935, Reich Conservation Act 1935) | 二战前德国有关景观保护的重要法律,通过设立保护地的方式促进了保护地内有机农业的发展和农业景观生态功能的保护。 | [44] |
1970s— 1990s
| 《欧洲土壤宪章》 (European Soil Charter, 1972) | 对农业景观中的土壤这一景观要素进行保护,进而保障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与生产功能。 | [45] |
荷兰《土壤保护法》 (Soil Protection Act,1987/ Wet bodembescherming,1987) | [46] |
《关于保护欧洲野生动物和自然栖息地的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Conservation of European Wildlife and Natural Habitats,1982) | 通过对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栖息地的保护来促进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保护。 | [47] |
| 英国《野生动植物和乡村法案》(Wildlife and Countryside Act, 1981) | [48] |
罗马尼亚《环境保护法》 (Law No. 9/1973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罗马尼亚第一个全国性环保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业景观的土壤、水、生物等景观要素。 | [49] |
瑞典《环境法典》(The 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 1998)
| 世界上第一部具有实质编撰意义的环境法典,涵盖领域,全面,对农业景观生态功能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 [50,51] |
1990s— 2010s
| 共同农业政策 (EU’s 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1992, 2000, 2003) | 对农业景观多功能性进行保护。 | [52] |
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1992) | 从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栖息地保护角度对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进行保护。 | [53] |
| Natura 2000保护地网络 | [54] |
《欧盟景观公约》 (European Landscape Convention, 2000) | 促进农业景观的保护、管理、规划及国际合作。 | [55] |
| 地区 | 时间段 | 相关法规 | 对农业景观保护的主要影响 | 文献来源 |
美国
| 1840s— 1962年
| 《泰勒放牧法》(Taylor Grazing Act of 1934) | 美国政府开始对牧草地进行调控的标志性文件,通过制止过度放牧和水土流失来保障农业景观的生产功能。 | [56,57] |
《土壤保护和国内配额法》 (Soil Conservation and Domestic Allotment Act of 1935) | 开创性提出土壤保护成本由政府和农场主共同分摊,借此将农业景观的土壤要素保护与农业生产调控结合起来,调动农场主进行农业景观保护的积极性。 | [58,59] |
1962— 1990年
| 《水质法》 (Water Quality Act of 1965) | 将水质标准纳入管制,保护了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 | [60] |
| 《美国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 | 奠定了美国环境立法的基调,对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进行保护。 | [61] |
《环境质量提升法案》 (Environmental Quality Improvement Act of 1970) | 对农业景观的水、土两大景观要素进行保护。 | [62] |
《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1972) | 构建了美国水污染防控的基本框架,强调地域性和公众参与,对区域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 [63] |
《联邦杀虫剂控制法》 (Federal Environmental Pesticide Control Act of 1972) | 美国杀虫剂监管制度的基础法律,对杀虫剂的使用和销售加以管制,保护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 | [64,65] |
《土壤和水资源保护法》 (Soil and Water Resources Conservation Act of 1977) | 其赋予美国农业部对土壤、水及相关资源保护进行战略评价与规划的权力,对农业景观的土壤及水等要素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 [66] |
《清洁水法修正案》 (Clean Water Act Amendments 1977) | 进一步完善水污染控制条例,突出美国环保署在水污染控制中的作用,保护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 | [67] |
《食品安全法案》 (Food Security Act of 1985) | 通过保护土壤和作物亏损补贴等方式,保护农业景观的生态与生产功能。 | [68,69] |
| 1990—2005年 | 《食物、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 (Food, Agriculture, Conservation, and Trade Act of 1990) | 美国史上包含内容最广的一部法律,涵盖农产品计划、资源保护、农业研究、乡村发展、全球气候变化等方面,对农业景观的多功能性进行保护 | [70,71] |
日本
| 1868— 1970年
| 《农地法》 (農地法1952) | 通过保护和强化农地耕作者的地位来保护农业景观。 | [72] |
《农振法》 (農振法 1969) | 设立“农业振兴区域”,抑制农地非农化,保护农业景观。 | [73] |
《有关公共水域水质保护的法律》 (公共用水域の水質の保全に関する法律1958) | 通过对灌溉渠水体等公共水体进行界定及水质保护来保护农业景观的生产功能。 | [74] |
《农业基本法》 (農業基本法1961) | 将促进农业发展和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经济地位作为基本目标,对农业景观的生产功能进行保护。 | [72,75] |
《公害对策基本法》 (公害対策基本法1967) | 规定政府等主体在防治水、土壤等公害污染的职责,为明晰农业景观保护的职责认定奠定基础。 | [76] |
1970— 1992年
| 《农药取缔法》 (農薬取締法1978) | 对土壤残留性农药严加管控,对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进行保护。 | [27,77]
|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農用地の土壌の汚染防止等に関する法律1970) | 通过防止和除去特定有害物质对农用地土壤来保障农业生产,对农业景观的生产和生态功能进行保护。 | [27,78] |
| 地区 | 时间段 | 相关法规 | 对农业景观保护的主要影响 | 文献来源 |
| 日本 | 1970— 1992年 | 《自然环境保护法》 (自然環境保全法1972) | 通过对自然环境的保护间接保护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 | [79] |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 (資源有効利用促進法1991) | 通过对农业生产所涉及化肥袋等容器和包装进行资源回收利用规定,对保护农业景观生态功能和减少面源污染起到积极作用。 | [80] |
1992年— 至今
|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 壌 汚 染 対 策 法2002)
| 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制定土壤污染的环境标准,通过对土壤的保护来保护农业景观。 | [27,81] |
《循环型社会建立推进基本法》 (循環型社会形成推進基本法2000) | 促进循环农业,强调国家与地方政府、企业及个人等多主体共同保护农业景观。 | [82] |
《持续农业法》 (持続農業法1999) | 通过促进采用可持续农业生产方式来保障农业景观的可持续发展。 | [83] |
《景观法》 (景観法2005) | 通过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企业及个人等多主体在景观形成中的责任与义务来保护农业景观。 | [84] |
| 《农业环境规范》 (環境と調和のとれた農業生産活動規範/農業環境規範2005) | 通过制定详细的环境和谐型农业生产活动守则来对农业景观进行保护 | [85] |
《保护和提高农地、水、环境对策措施》 (農地?水?環境保全向上対策 2007) | | 通过财政支持维护和改善农田、水和环境活动等措施,组织农民、当地居民、居民协会、学校、非营利组织等参与农业景观保护。 | [86] |
《环保型农业直接支付对策措施》 (環境保全型農業直接支払交付金 2011) | | 借助直接支付的方式鼓励农民开展环境友好型的农业生产,从而保护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 | [23,87] |
《实施农业多功能性发挥促进法》 (農業の有する多面的機能の発揮の促進に関する法律2014) | | 通过促进对农业景观多功能的认识及充分合理利用来保障农业景观的可持续性。 | [88] |
《环境基本计划》 (第五次環境基本計画2018) | | 从鼓励绿色生产消费、提倡多相关利益主体间协同合作、提升技术支持、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多方面对农业景观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保护。 | [89] |
中国
| 1840— 1978年
| 《森林法》(1914) | 通过设立保安林进行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来保护农业景观的生产功能。
| [90] |
| 《土地法》(1936) | 中国近代第一步比较系统的土地法,对农地的使用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于缓解农地使用纠纷、保障农业景观生产功能起到积极作用。 | [91] |
| 《水利法》(1943) | 中国第一部把水权、水利工程、水资源保护、土地征用等集中在一起,对水资源保护、减少和协调水利相关矛盾进行规定,保护农业景观生产功能。 | [9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57) | 明确规定水土保持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并提出具体水土保持措施,从水土保持方面对农业景观的生产和生态功能进行保护。 | [93] |
| 《森林保护条例》(1963) | 规定护田及水土保持区域内的森林禁止主伐,对农业景观生产与生态功能进行保护。 | [94] |
|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1973) | 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对规划、改良土壤、农药控制、有机肥使用等方面给出了相关规定,对农业景观的生产功能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 [95] |
| 地区 | 时间段 | 相关法规 | 对农业景观保护的主要影响 | 文献来源 |
| 中国 | 1978— 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 | 对农田灌溉标准、农药使用做出规定,保护农业景观的生产与生态功能。 | [96] |
|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0) | 提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调在资源开发利用中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环境的污染,对农药景观的生态功能进行保护。 | [97] |
| 《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1985) | 第一次将生态农业建设正式写入国家政策文件,对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进行保护。 | [9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 提出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等措施,保护农业景观的生态与生产功能。 | [9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 对水土保持的预防、治理、监督、法律责任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对保护农业景观的生产与生态功能起到积极作用。 | [10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 2003) | 从生产全过程、产业链、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农业景观的生产功能和生态功能进行较为全面的保护。 | [101,10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 2001) | 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及责罚等方面对农药的使用进行管制,保护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 | [103,104] |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 | 通过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来防止农业景观消逝,保护农业景观的生产功能。 | [105] |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 | 提出了畜禽废渣还田等措施,保护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 | [106]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 | 对农用薄膜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固废处理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保护农业景观的生态功能。 | [107] |
2007年 —至今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 | 指出构建生态文明体制,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系统角度对农业景观进行全面保护。 | [108] |